标题: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22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 |
索引号:01152200/2022-00348 | 发文字号:突政办字〔2022〕10号 |
发文机构:突泉县 | 主题分类:4530061 |
概述: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22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突政办字〔2022〕10号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22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 |
成文日期:2022-04-20 | 有效性:2 |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2022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突政办字〔2022〕10号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2022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我县渔业绿色、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现将2022年禁渔期渔政管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突泉县县域内河流、湖泊和水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自然(非人工形成)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
二、禁渔期管理
(一)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经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批。
(三)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监督举报电话 0482-5121263。
特此通告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