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1-00192 发文字号:兴署办字〔2021〕18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291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5-06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06 17:23:4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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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

印发《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兴署办字〔2021〕18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族工作和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盟行署组织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单位修订了《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6日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

    为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充分发挥民委委员单位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传承红色基因、引领绿色发展,全力推进“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不断巩固我盟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领全盟各族人民奋力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成员单位职能定位及工作需要,现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共同职责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原创性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目标做好各项工作,把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三)部署指导本单位本领域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丰富载体,创新举措,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四)结合职能职责深入开展城市民族工作,为各族群众营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五)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职尽责,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本单位本领域民族工作;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团结。

(六)积极参与民委委员单位开展的调研、督查、座谈等活动,及时反映本领域本部门民族工作重要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七)加强沟通协调,协同解决跨地区、跨领域、跨部门涉及民族因素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高质量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各项民族工作任务。

二、委员单位具体职责

(一)盟发展改革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协调编制民族地区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合理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各类建设项目;推进兴边富民建设,构建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屏障。指导和推进全盟发改委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盟教育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作好新时代民族教育,深入研究教书育人工作,不断增强全盟各族中小学生“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意识,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深植根于各族青少年心灵深处;研究制定全盟民族教育发展规划,不断促进教育均等化水平;积极发展民族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阶段民族教育质量,增强民族教育发展能力;解决好各民族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全面抓好全盟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三)盟科学技术局:研究落实民族地区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认真解决农村牧区在科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科技应用水平。推进全盟科技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四)盟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帮助民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开发新产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民族聚居地区信息化建设及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和推进全盟工业企业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五)盟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宁;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管理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助提供全盟少数民族人口户籍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民族嵌入式社会结构和交往交流交融的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民族成分更改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联动机制和体系,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处理好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推进全盟公安系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六)盟民政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协调推进城市(社区)民族工作;加强对各民族流动人口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规范全盟蒙汉双语行政区划地名,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努力办好各族群众养老机构;探索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机制,以社区民族工作为着力点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指导行业窗口单位做好针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工作;指导和推进全盟民政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七)盟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依法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时,注重审核是否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障民族工作的改革创新与协调发展;为政府处理涉及民族因素事务提供法律支持。指导和推进全盟司法行政系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八)盟财政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合理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财力安排盟本级民族工作专项经费;落实好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指导和推进全盟财政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九)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各民族职工合法权益;认真解决各族群众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进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盟自然资源局:指导处理好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发自然资源、征地、拆迁等工作中与地方少数民族群众关系,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妥善处置好自然资源领域涉民族因素问题。指导和推进全盟自然资源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一)盟生态环境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用绿色兴安和谐美好的自然环境,凝聚全盟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文化的认同,以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推动我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十二)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注重体现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指导规范涉及少数民族文化的建筑、雕塑等行为;围绕城乡统筹发展,统筹推进城市、重点镇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重点建设与各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便民服务设施。指导和推进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三)盟交通运输局:合理安排民族聚居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帮助解决民族聚居地区公路建设中存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满足各民族群众出行要求。指导和推进全盟交通运输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四)盟水利局: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各族群众饮水安全。将防洪抗旱减灾工程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推进乡村振兴。全面抓好水利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五)盟农牧局: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地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高素质农牧民、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高农牧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农畜产品市场化水平,建设美丽农村牧区。指导和推进全盟农牧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和农村牧区和谐发展。

(十六)盟商务口岸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许商品生产企业发展,培育和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求的特色产业;保障少数民族对特需商品需求的供给;扶持民族贸易发展,积极创造促进民贸民品企业参与对外贸易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条件和环境;研究、协调、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贸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强口岸建设,协调推进涉口岸部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抓好商贸流通企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七)盟文化旅游体育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基调,研究制定全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弘扬和发展乌兰牧骑精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活动融入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当中,开展文化下乡活动;支持“格斯尔”等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工作,传承保护、挖掘整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遗产,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抢救和保护民族古籍和珍贵文物;培养具有民族特色、乡土气息的文艺人才和艺术团体;研究制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人才,传承、弘扬和推广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和项目,做好全国、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组织工作。全面抓好全盟文化旅游体育系统民族团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八)盟卫生健康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卫生健康事业,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开展健康兴安行动,加强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和控制,改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条件;不断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力度,切实保障全盟各族群众健康安全;落实各项扶持和促进中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加大中蒙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中蒙医药扶持力度,积极培养中蒙医药人才;指导和推进全盟卫生健康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十九)盟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注重处理好民族工作领域涉及退役军人问题,做好少数民族退伍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拥军优属等工作;在广大退伍军人当中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二十)盟应急管理局:在组织制定全盟各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涉及民族因素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加强对各族群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化建设;全面做好应急管理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一)盟审计局: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专项审计,保障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指导和推进全盟审计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二)盟市场监管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适应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民族地区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畅通市场监督管理服务的“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全盟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二十三)盟统计局:协助做好民族统计和民族地区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工作,协调相关旗县统计部门提供边境旗市、牧区半牧区、民族乡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体意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民族嵌入式社会结构和交往交流交融的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对策建议。全面抓好统计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四)盟林业和草原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道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研究拟订支持林业和草原发展建设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有关林草生态建设与保护政策措施;夯实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基石;指导推进全盟林草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五)盟金融办:配合金融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地区有关金融政策;协调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

(二十六)盟外事办:对涉及民族工作部门的外事活动进行指导和支持;促进各民族对外友好交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为我盟引进外资项目、资金和人才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强边固防、经略周边,做好边境地区安全稳定。指导推进涉边涉口部门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二十七)盟扶贫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导全盟各族群众铭记嘱托、感恩奋进,不断增强各族群众“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意识,凝聚全盟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持续巩固脱贫成果,迈向全面小康新生活。将脱贫攻坚宣传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教育相结合,推动我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二十八)盟医疗保障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执行好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加大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力度,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全面抓好全盟医疗保障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十九)盟信访局:针对来访群众,宣传相关国家法律和政策;设置双语窗口或配备双语工作人员,加强双语服务;依照《信访条例》规定,及时向责任地区、事权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妥善协调处理涉民族因素信访案件,确保各族信访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三十)盟区域经济合作局:在统筹推进振兴东北地区、西部大开发等国家和自治区区域发展战略中倾斜考虑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聚居区,同时在推进我盟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向北开放”以及促进友好城市的建立、工作交流、考察互访等工作中增进民族团结。

(三十一)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大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垂管部门、双重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以及进驻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设立双语服务窗口,更好地为各民族群众服务。指导和推进全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三十二)盟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指导行业窗口单位做好双语服务工作;指导和推进全盟税务系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三十三)人民银行兴安盟支行: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民族贸易和民族地区专项扶贫贷款指标;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的技改贴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等政策。全面做好人民银行兴安盟支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要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实行委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单位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听取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情况和所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报盟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和盟行署。

(三)各委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兼职盟民委委员,同时确定一名与民族工作联系较密切的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协助委员与盟民委联络,负责落实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如遇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盟民委备案。

(四)建立委员单位信息通报制度。就有关民族工作部署和落实、工作成果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委员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与民委沟通交流,盟民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盟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和盟行署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五)各委员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为我盟争取和优先安排国家、自治区和上级部门的各类项目和资金补助,不断提高我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推进“民族团结模范区”建设向纵深发展。

(六)各委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本单位、本系统民族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认真梳理运行情况、工作内容、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民委委员制的意见和建议,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盟民委,联系人:周艳,联系电话:8266592。

四、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

兴安盟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有33个:盟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口岸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金融办、外事办、扶贫办、医疗保障局、信访局、区域经济合作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兴安盟支行。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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