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01152200/2021-00635 | 发文字号:兴署办字〔2020〕7号 |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署办 | 主题分类:4530226 |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0-02-05 | 有效性:1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
二、对已发生疫情的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兴安盟第三人民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切实加强对兴安盟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未发生疫情的旗县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机构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三、各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四、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各旗县市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分局要指导督促卫生院(所)因地制宜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专门的灭菌消毒,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扩散。严格污水灌溉的环境管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医疗污水。
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旗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要加大对乌兰浩特机场、车站、农贸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污水收集处理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
六、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信息发布工作。要加强与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控,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