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盟苏木乡镇、嘎查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01152200/2021-00076 | 发文字号:兴署办字〔2020〕18号 |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主题分类:4530142 |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盟苏木乡镇、嘎查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0-05-14 | 有效性:1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盟苏木乡镇、嘎查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根据2019年11月28日制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苏木乡镇、嘎查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其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现就全盟范围内苏木乡镇、嘎查村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划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苏木乡镇、嘎查村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必须划定保护区。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苏木乡镇、嘎查村保护区划分(调整)由盟行署批准。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苏木乡镇、嘎查村在用、备用和规划在建的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二)2016年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内政字〔2016〕47号文件批复的36个苏木乡镇、嘎查村保护区需要调整的。
三、保护区由各旗县市提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技术报告》经旗县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会审后,旗县市人民政府向盟生态环境局提交开展技术审查的请示。盟生态环境局征求盟直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审查《技术报告》,专家审查通过后出具划分(调整)技术报告审查意见,并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向盟行署提出保护区划分(调整)审批的申请,盟行署审批并报备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各旗县市要全面开展苏木乡镇、嘎查村保护区划定工作,要及早动手,抓紧工作。重点推进扎赉特旗好力保镇等2个、突泉县黎明村等15个供水人口达到1000人水源地的保护区划定工作,并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五、为确保保护区划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避免频繁调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改进会风的意见》(内政办字〔2018〕14号)要求,严控发文数量,原则上每个旗县市每年最多可整体申请划分(调整)一次。
六、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批准后,各旗县市要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规范化建设水源地。
七、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