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1-00074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0〕2号
发文机构:行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214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3-16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3-16 10:31:47 点击量: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6日                 

  兴安盟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兴安盟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全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2.5)比2015年平均浓度下降5.4%,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定在90%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全盟5条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总体达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比例总体达100%;重点水库察尔森水库水质持续保持在三类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全盟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二、重点任务

  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的工作项目、主要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督办单位见附件。

  (一)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提升燃煤锅炉治理成效。2020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对已拆改淘汰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定期进行“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禁止生物质锅炉使用燃煤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深入推进散煤治理,持续淘汰燃煤锅炉。完成11个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排查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燃煤散烧平房住户的炉具使用情况,实施平房居民使用型煤+环保节能炉具项目,减少散烧燃煤污染。加大44家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和淘汰工作进度,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三年攻坚目标,各旗县市所在地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清零”,并完善管理台账。(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实施采暖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执行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2020年9月底前,阿尔山市燚源热力公司等5家企业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脱硫、脱销改造。各旗县市所在地建成区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要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持续淘汰老旧柴油货车,严厉打击超载超限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2020年6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12月底前启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划定工作。(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农牧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5.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各类工地要做到“六个百分之百”;推动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稳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落实企业物料场的煤炭、混凝土砂石、粉煤灰等物料堆场抑尘措施,完成乌钢料场封闭、阿力得尔蒙榆热力供热企业等共计10家企业扬尘治理,对未落实扬尘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6.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在线监控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农牧局、林草局、公安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

  7.推动燃煤电厂、乌钢污染设施升级改造。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启动乌兰浩特第二热电厂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乌兰浩特钢铁有限公司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进程。(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8.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及工业窑炉治理。对“散乱污”企业进一步开展排查,轻微污染企业原地提升改造,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一律关停取缔。落实VOCs污染治理措施,积极推进工业、建筑、家具、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已建成脱硫设施投运的砖瓦窑要执行大气污染物标准排放限值,确保达标排放。(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9.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以降低 PM2.5、PM10和减少污染天气为着力点,采取联合执法、属地督办等方式,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启动应急预案。(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

  (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1.切实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方案既定内容,加大城市周边、城镇河湖管控力度,依法划定其管理保护范围,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切实做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强化不达标水体专项整治,认真组织实施霍林河、察尔森水库水体达标方案,科右中旗、科右前旗、乌兰浩特市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霍林河、察尔森水库、洮儿河流域综合治理,确保水体达标。完成断面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重点实施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再生水处理工程。(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2.推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治理。全面提升工业污染源治理能力,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建立工业企业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科右前旗荷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程。加大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力度,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得到合理处置,自治区级工业园区配套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完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建立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3.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实施提标改造,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科右前旗分别建设污水管网20.9公里、15公里、15公里。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保证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强化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重点实施保安沼监狱、图牧吉戒毒所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确保污水达标排放。(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4.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我盟乡村振兴样板区建设,加快农村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厕所革命”,推动垃圾、污水处理,促进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盟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全年化肥施用量较2019年减少4.54个百分点、农药使用量较2019年减少0.9个百分点。2020年,各旗县市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处理利用率达到75%以上,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25个。(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农牧局、生态环境局)

  5.节约保护水资源。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目标任务。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名单的用水大户实行用水计划管理。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自备水井调查及关闭工作。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自治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明确各旗县市2020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水利局、发展改革委)

  6.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重点推进 8个旗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分别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划、立、治”三项措施,逐步解决标识设置不完整、违法违章建筑未清除、风险源管理不到位、应急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各旗县市要依法要求供水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已划分保护区确需调整的水源地需编制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盟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乡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全面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违规建筑。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稍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状况,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

  7.严格环境准入。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编制完成兴安盟全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兴安盟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及预警工作方案、各旗县市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及预警工作方案。(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1.加强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建立并公布第三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机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全部完成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以科右前旗、科右中旗、突泉县为重点区域,对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开展工矿企业污染排查整治。加快推动重金属减排工程实施,确保2020年底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目标。(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

  2.切实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控。大力推进绿色防控,引导和支持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落实化肥农药减量措施。到2020年,全盟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全盟农膜使用较高的地区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农牧局)

  3.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扩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试点。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住房城乡建设局)

  4.强化污染地块调查和管理。对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拟变更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进行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督促土地污染责任人或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

  5.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整治。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专项整治,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处置率保持57%以上。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以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100%,城市医疗废物实现无害化处置。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对重点尾矿库开展环境风险调查,督促问题企业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实现“一库一档”。(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部门:盟行署督查室、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旗两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完善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两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有作用,要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调度会,推动目标责任制落实,精心谋划实施,确保完成年度污染防治攻坚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由盟行署统一领导,旗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盟直有关部门承担行业监督指导责任。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实行水环境管理 “河长制”,大气、土壤污染治理实行网格管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提升主动发现和协同处置能力。以污染防治攻坚为主战场,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环保专项行动,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超标超总量排放、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散乱污”企业。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环境领域案件移交查办程序,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核办法。实施重点挂牌督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由盟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清单管理、挂图作战,严格污染防治工作实绩考评和考评结果的运用,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盟行署督查室每季度对各地攻坚推进情况、2018年和2019年攻坚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督查结果报送盟委、行署主要领导。各旗县市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情况报送盟生态环境局,盟生态环境局汇总后报盟行署主要领导(盟生态环境局联系人:赵大为,联系电话:13654820101)。

  (四)强化财政支持。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开展第三方治理,多渠道筹集资金环境治理。全盟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大气水土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先保障监测执法业务经费;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污染治理项目资金,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必要财力支持。

  (五)严格督查考核。实施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绩效考

  附件:兴安盟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项目清单(点击下载).doc

【图解】《兴安盟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办政府网站标识码 1522000001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09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