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01152200/2021-00060 发文字号:兴署发〔2021〕63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 主题分类:4530288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21-09-29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21-09-29 10:07:4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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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兴署发〔2021〕6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内党发〔2018〕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兴党发〔2021〕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作用,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转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开启兴安盟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新征程,以全区和兴安盟“十四五”发展总体规划为统领,以“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活动为抓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通过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鼓励政策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不断丰富金融业态,加快形成农业产业链和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向重点领域、项目倾斜的深度融合,推动兴安盟乡村振兴走在全区前列。

二、总体目标

(一)金融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金融围绕深入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绿色产业提质、美丽乡村建设、人才队伍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善治乡村推进”六大工程,创新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服务,为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全面振兴,注入金融活水。

(二)巩固拓展金融支持脱贫攻坚成果。继续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落实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和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夯实乡村振兴基础,以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三)金融支持改善农村牧区发展条件。金融围绕加强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农村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等,通过债贷联动,补短板、强弱项;通过加强信用村、信用户建设,持续开展“改变生活,从庭院做起”专项行动,努力建设好农牧民生产生活的美好家园。

(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激发金融创新活力。积极推进农信社完成改制工作;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简称“两权”)抵押贷款改革;积极开展动产质押业务及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畅通农牧民融资渠道;探索开展“期货+保险”业务;加大农资联盟深度合作,培育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农村金融与农业发展良性互动,努力解决抵押难、贷款难等问题,为乡村振兴提供有效金融供给。

三、主要举措

(一)健全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深入推进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形成多样化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主体。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期货等金融资源聚焦服务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网络线上金融服务,加快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合理调配金融资源,强化差异化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内部激励,全面做好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和改水改厕等重点民生工程建设,加大对义务教育、住房安全和基本医疗“三保障”项目的信贷投入,继续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的后续帮扶力度。在业务范围内为脱贫地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服务。推广利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牧区承包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动产监管公司职能作用,推进发展活体抵押贷款业务,拓宽重点优势产业融资渠道。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拓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切实落实《兴安盟金融支持“两米两牛”产业的实施意见》《兴安盟加快肉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放重点向牛、米产业倾斜。把绿色金融与发展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积极对接乡村人居环境、庭院经济、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贷款投放力度,引导信贷资源向低碳、绿色、环保领域流动。

(二)落实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各金融机构对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三农三牧”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增。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农村牧区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等差异化政策措施,切实减轻涉农涉牧企业还款压力,降低融资成本。

(三)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把服务乡村振兴作为支农支小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总抓手和信贷投放的着力点,创新服务模式,继续实施并加大金融扶持创业就业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涉农涉牧龙头企业及农村创业人士。积极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支持农村牧区电商、休闲农牧业、旅游农牧业、互联网+农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努力扩大服务乡村振兴的信贷投放规模和覆盖面。落实好普惠金融领域定向政策,发挥宏观审慎管理、支农支牧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调整完善针对脱贫人口的小额信贷政策,确保每笔扶贫小额贷款发放规范、使用规范,不发生“户贷企用”等问题。进一步核准全面脱贫后的脱贫户和边缘户的贷款需求,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及时满足有效需求,确保其在新的金融扶持政策出台前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鼓励金融机构铺设更多网点,布局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网络,综合运用便民服务点、电子机具、流动服务站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充分利用全盟银行机构农村营业网点和网商银行,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延伸结算支付、信贷、保险、理财等服务,注重农村金融服务的“科技化”与农村金融产品的“乡土气”结合,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四)完善农牧业保险保障制度。完善农牧业保险政策体系,强化保费政策落实。鼓励保险机构设计开发符合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额补充型商业保险、收入保险、价格保险及草原特色保险等新产品。探索开展玉米和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试点。积极推动保险创新,通过“保险+期货”等方式,推广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联动业务,提高农牧业风险保险保障能力。探索推进奶牛、肉牛、肉羊养殖保险。加快农险公司培育,进一步提升“三农三牧”农业保险能力。

(五)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在“十四五”期间,增加国有担保注册资本金,壮大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实力,积极争取自治区级国有担保公司在我盟设立分支机构,或与我盟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推动扩大服务范围。提升对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的产业融资担保能力,增加盟农牧业担保公司、荣信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并重点服务于乡村振兴领域。鼓励旗县市政府设立国有担保公司,实现县域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通过互持股份等方式,组建担保集团,形成区、盟、旗(县市)三级担保体系。

(六)发挥农牧业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十四五”期间设立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设立兴安盟米产业、牛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奶牛、肉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重点支持有发展潜力、有带动能力的优质农牧企业。从全产业链视角谋划金融服务,发挥产业基金对我盟米产业、牛产业结构调整及重点产业培育中的带动作用,保障“两米两牛”全产业链融资需求。做大做强中小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重点解决涉农涉牧企业还贷周转难题,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七)鼓励涉农涉牧企业直接融资。推动涉农涉牧经营主体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出台《兴安盟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完善《兴安盟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涉牧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鼓励涉农涉牧企业利用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中期票据等债券融资工具实现直接融资。

(八)加强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农村牧区信用等级评级授信工作,探索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享受金融支持政策,加强诚信引导教育,宣传典型,树立样板,在农村牧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九)优化农村金融环境。以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为支撑,加强宣传教育。针对防治非法金融活动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深入村庄、农户,以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农村居民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抵制意识,切实维护农村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大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和引导机制,持续改善农村牧区金融环境。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兴安盟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盟行署分管副盟长任组长,盟金融办、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及兴安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金融办,负责建立工作推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督导各金融机构结合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细化分解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各项举措,制定工作台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督导考核。强化对各部门、金融机构的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问效机制和考核机制,将兴安盟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工作相关指标纳入《旗县市金融工作考核及金融机构业绩评价办法》考核体系,采取定期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工作的做法和成效,凝聚社会共识,争取各方支持,努力营造支持乡村振兴战略良好氛围。鼓励探索创新,及时总结先进典型和示范样板,推介一批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金融机构,为全盟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

2021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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