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兴安盟水利局 关于调整各旗县市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 |
索引号:01152200/2021-00539 | 发文字号:兴署发〔2021〕49号 |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 | 主题分类:4530142 |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兴安盟水利局 关于调整各旗县市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1-08-17 | 有效性:1 |
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兴安盟水利局 关于调整各旗县市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兴安盟水利局
关于调整各旗县市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兴署发〔2021〕49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盟行署同意盟水利局《关于调整各旗县市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7日
关于调整各旗县市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兴安盟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精神,2014年6月盟行署批转了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多年来,各地严格执行文件要求,严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取得了较好成绩。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区产业结构、用水现状、用水结构和用水需求均有所变化,结合引绰济辽工程分配给我盟的水量指标,盟内部分地区出现了远期水资源供需矛盾。
为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问题。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兴署发〔2014〕58号)规定:“旗县市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各地区水资源总量、地表水、地下水资源量由盟水政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用水结构及产业结构发展需求分解确定,并报盟行署批准实施”要求,在充分考虑我盟各旗县市水资源分布和变化实际的基础上,根据《突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请示》(突政发〔2021〕39号)和《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减乌兰浩特市引绰济辽工程分水量指标及2030年“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答复意见》(乌政发〔2021〕44号),现对乌兰浩特市、突泉县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同时在保证全盟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变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兴安盟各旗县市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表。《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兴署发〔2014〕58号)中各旗县市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同时废止。
附件:兴安盟各旗县市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表
2021年8月17日
附件
兴安盟各旗县市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表
旗县市 | 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立方米)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乌兰浩特市 | 5.80 | 5.70 |
阿尔山市 | 1.00 | 1.00 |
扎赉特旗 | 6.50 | 6.50 |
科右前旗 | 4.50 | 4.50 |
突 泉 县 | 2.80 | 2.90 |
科右中旗 | 4.00 | 4.00 |
合 计 | 24.60 | 24.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