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1-00533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1〕14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214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6-23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6-23 16:15:1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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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安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114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623

兴安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常态化开展全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秩序,推动我盟生态环境质量和经济发展持续稳中向好,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入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的函》(内环办〔20215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中心,坚持源头治理与集中攻坚并重,按照“全面摸排、分类整治、长效监管”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辖区内“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整治要求,对“散乱污”企业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的整治措施,依法依规严惩各类违法行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机制,促进企业绿色协调发展,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标准。本方案所称的“散乱污”企业(场所)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未办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安监、水利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工业企业。

(二)整治范围。本方案整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合成革、家具、注塑、油墨、小化工、废塑料加工、小炼油、小炼钢、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食品加工、废品回收加工等制造加工企业,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以及建材、采选、小化工等无组织重点排放行业。

(三)整治措施。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种方式实行分类整治。

1.升级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各地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产能,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责令上述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各地要科学规划,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各地要依法责令上述搬迁企业停产,督促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和场地修复等工作。

3.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各地要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依法完成取缔工作,完成场地修复等工作。

三、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盟直相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负责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其中,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设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工业企业;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排查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工业企业;盟生态环境局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排查治理达标无望、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企业环保手续履行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查企业(场所)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入河排污口;盟自然资源局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工业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工业企业;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全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盟应急管理局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盟水利局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情况严格排查,依法查处非法取用水行为,关闭非法自备井,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吊销;盟农牧、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服务督导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复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2019年以来已经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工作,重点复查关停取缔类企业是否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企业是否搬迁至工业园区,并依法依规办理入驻相关审批手续;升级改造类企业是否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严防“散乱污”企业改头换面卷土重来。

(二)全面摸底排查。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各地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常态化排查,建立分类整治企业动态清单,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按照“取缔淘汰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整合搬迁入园一批”的原则,明确整治方式、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将整治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加强指导帮扶。盟直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督促指导下级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并从“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治措施等方面进行核查和审核把关,确保整治成效经得起检验。同时,强化行业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紧密联系沟通,主动下沉基层开展指导帮扶,形成多部门共治的强大合力,共同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持续巩固提升。各地要充分结合整治工作实际,深刻总结提炼整治成熟经验和先进做法,加快出台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职责。中央、自治区已将“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生态环保督察范围,各级人民政府是“散乱污”企业整治的责任主体,一以贯之的开展好排查整治工作。要加快建立健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网格化”监管优势,做到排查全覆盖、整治无死角。盟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制定行业整治标准,加强跟踪督导。

(二)加强调度督导。盟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盟直各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排查不到位的,上报清单出入较大的,整治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进行跟踪问效,推动落实各部门主体责任,加快实现整治企业清单动态清零。从7月份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排查进展、整治进度分别上报盟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强化服务指导。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精准施策,科学有效进行搬迁整合和提标改造,发现典型、树立标杆,推广绿色转型发展经验。通过组织培训、定点帮扶等方式, 积极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坚决避免盲目“一刀切”,坚决反对“以停代治”“以停代关”等敷衍应对做法。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附件:“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调度表

附件

“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调度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旗县市

乡镇街

工业企业(场所)名称

地址

存在问题

改造具体措施

计划完成

时间

责任部门

实际完成时间

备注

一、拟关停取缔类企业

二、拟整合搬迁类企业

三、拟升级改造类企业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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