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核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1-00526 发文字号:兴署字〔2021〕70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 主题分类:4530201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核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6-17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核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21-06-17 15:16:4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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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

开展核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

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兴署字〔202170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确保完成“十四五”时期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保障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我盟决定开展自201711日以来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核定和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核定范围和职责,做好核定工作

201711日以来立项的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项目都要纳入核定范围。新增耕地指“项目”立项前一年自然资源部门国土(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未利用地或其他宜耕农用地(不包括林草部门掌握的林地、草地和湿地等),“项目”竣工后实地为耕地的地块;提质改造指“项目”立项前一年自然资源部门国土(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为旱地或水浇地,“项目”竣工后为水浇地或水田的地块。

“项目”建设主体需提供项目立项材料、竣工报告(或验收文件)、竣工图等图件资料和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由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的地类、数量、质量等别进行认定或评价。对于已完成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相关信息与本次核定标准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定验收。

二、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做好项目入库管理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增耕地进行严格核定,确保新增耕地来源合规合法,同时要对新增耕地来源为历史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其他农用地补充开展宜耕性论证评价。自然资源部门要将“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经自然资源厅技术复核并确认合格后的新增耕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面积和粮食产能等“三类指标”分别录入“项目”所在旗县市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落实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同时要将新增耕地核定结果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时变更。

三、加强日常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各地要强化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项目”后期管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项目”新增耕地纳入耕地保护监管范围。盟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新增耕地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如有现状改变、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上报自然资源厅核减相应规模的补充耕地指标。

关于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项目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工作,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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