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 |
索引号:01152200/2021-00517 | 发文字号:兴署字〔2021〕52号 |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 | 主题分类:4540270 |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1-05-07 | 有效性:1 |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兴署字〔2021〕5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盟依托清洁能源资源优势,风电、光伏发电实现快速发展。但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出现了风电、光伏发电规划执行不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按照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对我盟能源发展提出“探索新能源综合利用模式”的定位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风电、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管理,推动我盟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盟将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结合可利用土地规模、电力接入及本地消纳能力等条件,科学统筹做好风电、光伏发电等中长期规划。各地谋划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需纳入盟级规划管理,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合理布局和有序推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配合盟直相关部门科学测算资源承载力、可利用土地面积,摸清底数,为编制好全盟能源发展规划提供数据支撑。
二、加强审批管理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盟关于新能源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于不具备建设条件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及时腾出发展空间。
三、加强签约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在清洁能源开发方面的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盟行署正在深化与相关企业集团的战略合作。今后,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盟农场局在签署风电、光伏、抽水蓄能等清洁能源合作开发协议前,要向盟行署报备,便于统筹风电、光伏等项目开发与管理。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