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1-00514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1〕10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201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4-12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12 11:15:2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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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110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412

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9号)精神,持续深化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成效,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构建现代农畜产品品牌价值体系,推动农牧业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带动特色农畜产品产业带和产业集群发展,加大我盟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力度,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品牌发展政策体系,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农畜产品品牌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各种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主动适应市场化、信息化和消费升级的要求,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品牌定位、形象塑造和传播推介。

——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以企业为主体,鼓励符合条件的农牧业经营主体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扩大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和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力。

——充分发挥协同共建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部门协同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协会补充作用,形成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同心合力、共建多赢的新局面。

——充分发挥社会参与作用。凝聚社会共识,加强宣传引导,培养消费者品牌情感,树立消费信心,发挥好行业协会桥梁作用,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提供专业有效的服务。

三、工作目标

深度实施兴安盟农牧业品牌提升行动计划,依托大米、小米、牛羊肉、奶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培育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享有一定影响力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为核心的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鼓励旗县市立足地方资源禀赋,聚焦主导产业,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县域公用品牌,形成“一县一品”的农牧业品牌格局。

力争到2023年,全盟打造蒙字号区域公用品牌2个、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14个,培育企业品牌20个、产品品牌30个。

四、重点工作

(一)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各旗县市和盟农牧场管理局要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现代农牧业产业园、特色农畜产品优势区建设工作,聚焦我盟优势特色产业,以“兴安盟大米”“兴安盟牛肉”“兴安盟羊肉”等区域公用品牌为引领,以认定地标产品为重点,全力打造1—2个优势产业品牌。力争到2023年,全盟打造高端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2个,各旗县市、盟农牧场管理局打造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14个。

(二)打造企业品牌。以农牧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推进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扶持企业、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更新包装、打造品牌,推动产品持续优化升级,提高特色产品和绿色、有机产品含金量。力争到2023年,培育20个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品牌。

(三)打造产品品牌。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进行市场定位,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大新产品投入研发力度,建立品质控制体系,打造有影响力的产品品牌。力争到2023年,培育30个有影响力的产品品牌。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区域公用品牌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开展产地净化行动,全面推行绿色生产。大力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强化认证产品的复查换证和续展等工作。建立完善生产精细化管理与产品品质全程化控制技术体系,整建制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旗县市、苏木乡镇创建活动,推动区域公用品牌农畜产品实现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针对区域公用品牌农畜产品制定特定的产地环境、种养殖、产品分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物流运输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加大标准执行力度,形成“一品一标”“一品一策”的标准化生产方式,保证质量、提升品质,夯实区域公用品牌农畜产品质量标准基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口岸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全程质量管控。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和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严格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农牧业投入品管理,全面禁止高毒农药经营,实行农药实名购买制度,重点查处违禁农(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旗县市、苏木乡镇检测机制,支持企业建立第三方检测体系,加大产地和市场检测力度,建立监测结果通报制度,促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落实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口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制度。开展高端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专题培训,提升农牧主管部门、农牧业企业、合作组织和新型经营主体品牌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规范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和农牧业企业共同参与的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认)定和评估机制,维护品牌权威性和公正性。(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农牧局、商务口岸局、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动态管理。研究制定兴安盟农牧业品牌目录管理制度,开展目录收集登录工作,品牌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进入目录的品牌实行定期审核与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制度,开展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质量、品牌强度、品牌价值评估与社会公众测评工作,强化区域公用品牌规范管理。规范区域公用品牌经营授权,扎实推进农畜产品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依法依规加大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口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依托产业优势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大力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化发展,积极推动我盟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国家保护工程建设,为做精做强区域公用品牌提供高质量保护基地。鼓励围绕肉牛、肉羊、奶业、家禽、蒙古马、马铃薯、杂粮杂豆、蔬菜(含卜留克)、饲草料、特色林果、林下产品、蒙中药材、甜叶菊等重点产业推进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促进优势农畜产品产业带、产业集群建设与区域公用品牌协同发展。支持旗县市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农畜产品,培育乌兰浩特市设施蔬菜、瓜果,阿尔山市卜留克、黑木耳,扎赉特旗乌鸡、甜叶菊、五家户小米、牛肉、蒙中药材,科右前旗羊肉、牛肉、俄体粉业、甜玉米、特色果品、归流河酒,突泉县芦花鸡、绿豆、小米、紫皮蒜、雪花牛肉,科右中旗蒙古马、草原黄牛、小米,盟农牧场管理局吐列毛杜黑褐小麦、阿力得尔羊肉等一批县域公用品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农牧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品牌宣传推介。充分利用农牧业展会、品牌推介会、产销对接会、新媒体等营销平台,结合“爱上内蒙古”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推介“兴安盟大米”“兴安盟牛肉”“兴安盟羊肉”等区域公用品牌。深入实施“互联网+”农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支持开展直播带货、网红带货等活动,推进优质特色农畜产品网络销售,通过展览展示与品尝体验相结合、线上线下相融合,促进产销对接。鼓励在一二三线城市飞机场、火车站、中心广场、省级高速路进出口等重要场所和农畜产品推介会、交易展销会等平台,对本地农牧业品牌进行广告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委宣传部,盟农牧局、商务口岸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挖掘品牌文化内涵。结合“兴安盟大米”“兴安盟牛肉”等区域公用品牌创建成果,设计定位全盟农畜产品整体品牌宣传方向,制定农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全力提升兴安盟农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鼓励各地结合区域传统特色,积极促进农牧业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等深度融合,强化对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农牧局、商务口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区域公用品牌智库建设。鼓励科研院校及行业协会加强品牌培育智库建设,以品牌管理人才培养工作为抓手,引导树立“质量第一、品牌发展”理念,强化品牌意识,提高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核心竞争力。(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口岸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步骤

(一)工作启动阶段(2021420215月)。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细化阶段任务,并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全面开展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5202310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聚焦市场需求和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短板,对照阶段工作目标任务,分层分级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动工作开展。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形成盟、旗县市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体系。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11202312月)。对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验收,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责任,规范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协调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实现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品牌价值不断攀升。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根据职能对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各环节开展督查指导,将相关工作与乡村振兴战略考核相衔接,分年度、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区域公用品牌,逐步建立层级递进的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机制,加快形成“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推荐一批、储备一批”的发展新格局。

(二)凝聚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方法、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深入推进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与商贸、科技、金融等产业政策深度融合,营造整体推进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良好环境。

(三)增强资金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各类资金,集中力量支持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扶持力度。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将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列入农牧业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照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做好分解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完善公共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支持科研院所、品牌策划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开展针对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管理和保护的基础研究,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品牌推广运营、信息资讯发布、维权投诉协调等相关服务,为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提供必要决策支撑。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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