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1-00484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1〕4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286
概述: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1-02-07 有效性:1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2-07 17:24:5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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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14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27

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促进粮食安全行政首长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盟粮食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7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兴署发〔20162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旗县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旗县市长为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考核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系统、公平公正、强化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兴安盟行政公署对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重点督办,并进行年度考核。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统一领导,盟发展改革委、农牧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阿尔山海关、国家统计局兴安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兴安盟分行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盟发展改革委,承担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盟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兴安盟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旗县市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七条  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实行分类考评。区分粮食产区与非产区进行评价打分,考核年度(不含)前三年粮食年均产量在100万吨以上的旗县市为产区,其余旗县市为非产区。粮食产区与非产区年度划分由盟统计局在本年4月底前书面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产区、非产区划分只适用于本考核内容。

第八条 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各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细化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印发。考核内容和重点考核事项调整需经考核工作组批准,考核指标可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 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自查评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方案,对本年度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于次年1月上旬前向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及考核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对各旗县市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考评和年终评审,形成考核评审意见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抽查组开展实地考核。

(三)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底前报考核工作组审定。

第四章 考核评分和等级

第十一条 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旗县市自评、部门平时监控评分、部门年终评价评分(实地抽查)情况,计算各旗县市年度考核得分。计算方法为:各旗县市考核得分=自查评分×5%+部门平时监控评分×45%+部门年终评价评分/实地抽查×50%

第十二条 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两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确定考核等级时,如因国家、自治区和兴安盟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核结果的,应对客观因素予以考虑。

第五章 考核结果和应用

第十四条 将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主要指标纳入兴安盟对旗县市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进行通报,并抄送兴安盟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旗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在充分考虑粮食产区与非产区代表性情况下,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旗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各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达不到良好的旗县市,向考核工作组作出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盟行署负责同志约谈相关旗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落实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兴署办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附件: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表

     202128

附件

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种植结构不断优化,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保护耕地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

自然资源局

农牧局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农牧局

自然资源局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农牧局
自然资源局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农牧局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

农牧局

国家统计局兴安调查队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

农牧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自然资源局
水利局

高标准农田建设

农牧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水利局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

农牧局、

水利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

财政局

农牧局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牧局

财政局

抓好粮食收购

执行收购政策;安排粮食收购工作

发展改革委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

发展改革委

农业发展银行兴安盟分行

加强粮食仓储能力和物流体系建设,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发展改革委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发展改革委

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

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市场监管局

加强粮情监测预警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加强源头治理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局

自然资源局
农牧局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

农牧局

生态环境局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

阿尔山海关

财政局
农牧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

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

落实工作责任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农牧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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